【 】中国科学院大学2020年接收推荐免试生章程
更新于2019-10-09
中国科学院大学2020年接收推荐免试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为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推免生接收选拔质量,根据教育部推免工作相关规定及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推免生接收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查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做到择优选拔、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第三条 推免生招收类型分为推免硕士生和直博生。
第四条 国科大各培养单位(指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所、院、中心、园、台、站以及国科大各院系)所有硕士 专业均可接收推免硕士生;专业学位中的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考生报考要求有工作年限,均不可接收推免硕士生。各培养单位推免硕士生具体 专业及拟接收人数依当年公布的推免生目录信息为准。
第五条 国科大具有博士培养点的各培养单位所有博士 专业均可接收推免直博生,各培养单位直博生具体 专业及拟接收人数依当年公布的推免直博生目录信息为准。
第六条 国科大接收推免生的学习形式均为全日制。
第七条 推免硕士生学制一般为3年,部分专业学制为2年或2.5年;直博生学制一般为5年或6年。
第八条 为保障统考考生的平等竞争机会,国科大各培养单位均留出一定名额招收统考考生。国科大推免硕士生接收总数量执行教育部推免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国科大负责全校推免生接收工作的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负责落实国家关于推免生的相关政策,制定全校推免生接收规章制度。
第十条 国科大 办公室负责对各培养单位(名单见附表)推免生接收工作进行协调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推免生相关实施细则或考核录取办法,并对本单位推免生考核和录取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 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本单位推免生 专业目录、组织生源、审核申请材料和资格、组织专家考核、通知结果、公示拟录取名单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国科大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推荐免试生,应具备如下条件:
1.须获得母校推荐免试资格,同时须在教育部中国研究生 信息网“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中获得母校推荐免试资格名单备案。
2.热爱科学事业,有较好的科研潜力,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
3.诚实守信,学风优良,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记录。
4.在大学本科阶段学习成绩优异,在学期间所学专业主干课无不及格科目。
5.外国语程度良好,具有较强的外国语听、说、读、写应用能力。
6.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
7.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8.符合相关培养单位在上述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其他具体要求。
9.申请者可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前三年所修课程成绩单(五年制的提供前四年课程成绩单)。
(2)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或其他原创性工作成果的复印件或证明。
(3)外国语等级考试证书复印件。
(4)大学期间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5)个人简历、专业学习情况以及其他材料。
第四章 申请与接收程序
第十四条 具有推免资格的考生查看培养单位推免生 专业目录及相关报考要求和注意事项,选择报考培养单位和报考专业,在“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平台进行申请。推荐免试生若符合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报考要求,也可申请该专项计划推免硕士生,该专项计划暂不接收推免直博生。
第十五条 培养单位 部门组织专人对推免申请者进行初步遴选和资格审核,通知符合要求的申请者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培养单位 部门在本单位 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专家对推免申请者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专业知识和外国语考核等。考核以面试为主,必要时可笔试或进行相关实验操作。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专业知识和外国语水平的考核可同时进行。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德、人生观、价值观、工作学习态度、团队合作精神、诚实守信、科研道德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基本情况。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申请者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专业知识和外国语考核以面试为主,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安排笔试或实验操作。专业知识考核重点考查考生对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对知识灵活运用的程度以及考生的实验技能和实际动手能力等,了解考生从事科研工作的潜力和创造性。考核既要核查学生历年的学习成绩,特别是本科所学专业必修课成绩,又要注重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和其他特长等综合素质方面的考查。
第十九条 体检主要考查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体检须在培养单位指定的医院进行。培养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体检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各学科的实际情况,可制定本单位具体体检要求。
第二十条 按照“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依据考核总成绩、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心健康状况等初步确定推免拟录取名单。培养单位 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议决确定拟录取名单,经公示后报国科大 办公室审核上报。
第二十一条 所有推免申请者必须通过“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填报我校相关培养单位和专业,并须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与拟接收的培养单位互动完成复试通知、拟录取通知等各项网上确认程序。截止规定时间仍未完成相关接收手续或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荐免试生不再保留推荐免试资格。
第二十二条.推免生录取层次(推免硕士生或直博生)、录取类型(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或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及录取专业等以“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确认的信息为准,经确定后的录取层次、录取类型及录取专业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接收推免生均须进行网上拟录取名单公示。最终推免生录取名单均以“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未经公示及“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推免生不得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拟录取的推免生,经报教育部最后审批通过后与统考生一同核发录取通知书(含硕士录取通知和博士录取通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科大推免生接收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拟录取的推免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1.已被各培养单位接收的推免生,若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 考试或国科大博士研究生 考试,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2.在本科阶段最后一学年(四年制的指第七、八学期,五年制的指第九、十学期)专业主干课程成绩有不及格科目。
3.毕业设计(论文)未取得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绩。
4.毕业时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
5.考试作弊或违纪(法)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或有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处罚者。
6.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弄虚作假者。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国科大 办公室负责解释。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9号(甲)
邮编:100049
电话:010-82640446、82649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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