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年度考核与学术交流管理条例(物发研字〔2003〕12 号)
更新于2015-01-23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年度考核与学术交流管理条例(修订稿)
物发研字〔2003〕12 号
一、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年度考核与交流是对研究生在一年中的思想、学习、科研能力、身体状况等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为做好此项工作,确保我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年度考核与学术交流,有利于促进学科交叉、拓宽知识领域,为研究生的全面提高提供一个互相学习的平台。
第三条 通过考核、评优,激励大多数研究生奋发向上、按期完成学业任务并争取取得更好的成绩;对于个别在德、智、体某方面表现较差,达不到培养基本要求的学生,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早解决。
第四条 研究生考核结果归入个人学籍档案作为毕业分配、进行奖励的重要依据。
二、组织领导
第五条 研究生年度考核与交流工作在所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研究生部负责日常考核与交流工作。
第六条 各实验室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本实验室研究生的考核与交流工作。第七条 成立所级考核小组,负责对各实验室推荐的优秀研究生候选人进行考核并评出“优秀研究生"。
三、范围与时间
第八条 所有在册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实验室的年度考核与交流活动。
第九条 入所一年以上的研究生均须接受年度考核。
第十条 研究生年度考核与交流时间安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
四、考核办法、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年度考核分两个阶段进行,实行二级考核。一级考核为实验室考核,二级考核为所级考核。
第十二条 一级考核由各实验室组织研究生作报告。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进展、劳动纪律、与他人合作等方面的表现,汇总导师、职工和同学的评价,提出优秀研究生和表彰研究生候选人名单,报研究生部。
第十三条 二级考核由所级考核小组负责对各实验室推荐的优秀研究生候选人进行考核,评出本年度所长奖学金优秀奖及彰奖获得者。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分为德育考核、业务考核。
第十五条 德育考核内容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国家、社会的责任感与民族精神。
(2)遵守国家和所内各项规章制度,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及所内各项活动等方面的表现。
(3)治学态度、科研道德、品德修养与团结协作精神。
第十六条 业务考核内容
(1)课程学习态度、学分及成绩。
(2)科研和学位论文进展及社会实践能力情况。
(3)发表论文和完成实验室建设的成绩。
(4)参加学术活动和实际工作中表现出来的自学能力、综述能力、创新能力、提出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 经所级考核为优秀的研究生,获得“中科院物理所所长奖学金优秀奖"。
第十八条 经所级考核为表彰的研究生,获得“中科院物理所所长奖学金表彰奖"。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作为选送国外联合培养、评选院级各种奖励、毕业后推荐工作或出国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核不合格,将视情况减免奖学金或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1)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严重道德品质问题者;
(2)学习成绩一门不及格;
(3)不能按计划完成论文工作:
(4)无故不参加所里组织的各项活动:
(5)不参加考核者;
(6)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
(7)学习、研究不刻苦、不安心,不尊重导师,且屡教不者;
(8)在提出的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专题报告与发表的学术论文中,弄虚作假、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或反映出的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科研素质颇为低下者。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