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更新于2015-10-09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研究生会章程
(2015年12月7日中科院物理所研究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一个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研究生会工作机制,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并联系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物理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研究生会(以下简称物理所研究生会)是在物理所团委和研究生部领导下,全所研究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物理所研究生会宗旨: 弘扬物理所文化,发挥物理所特色,服务物理所发展;在全所研究生中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
第四条 物理所研究生会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在广大研究生中弘扬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使广大研究生胸怀祖国,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发愤成才;
(二)维护全所研究生的正当权益,及时反映研究生的愿望、意见和建议,为研究生的学习、工作、生活排忧解难,通过组织各种活动推进民主与文化建设,丰富研究生的精神生活与文化生活,树立一种蓬勃向上的精神风貌;
(三)积极开展学术活动,维护物理所研究生群体中浓厚的学术氛围,促进专业间的横向交流,增强高年级优秀研究生对低年级研究生在学习、生活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加强在所研究生与已毕业的历届研究生的联系,加强与科学院京区兄弟单位、全国其他高校、研究院研究生的交流。
第五条 物理所研究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取得物理所学籍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一切权力属于会员。
第八条 会员基本权利:
(一) 会内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申请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 讨论本会的工作,对学生干部进行监督,提出批评与建议的权利;
(四) 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的权利;
(五) 对物理所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要求研究生会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基本义务: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
(二) 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物理所的各项规定,遵守本会章程;维护物理所和物理所研究生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 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
(四) 会员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物理所的声誉和利益,未经物理所研究生会同意,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借研究生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第三章 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研代会)是物理所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研代会每届任期一年,从该届研代会会议召开时起到下一届研代会会议召开前止。研代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代表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如遇特殊情况,经常设代表委员会三分之二多数代表通过并经过物理所研究生部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研代会。
第十二条 研代会代表,由研究生部代表、研究生会代表和各实验室代表共同组成。其中,研究生部代表为研究生部全体老师;研究生会代表包括上届研究生会主席团全体成员和主席团直属下级组织的代表,每个直属下级组织的代表不超过六人,如在主席团直属下级组织下还有隶属于它的组织,则需充分考虑各组织代表名额的分配;各实验室代表由各实验室自行推荐产生代表两名。
第十三条 研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修改并通过《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研究生会章程》;
(二) 监督《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研究生会章程》的实施;
(三) 审议和批准上届常务代表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四) 授权上届常务代表委员会在研代会闭会后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进行自我人事调整,确定新一届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
(五) 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会主席;
(六) 讨论和决议新一届研究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讨论代表提案,向物理所和研究生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 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在研代会召开期间,研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就研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上一届常务代表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三)务代表委员会提交于研代会的研究生会主席候选名单,选举和被选举为研究生会主席的权利;
(四)物理所和研究生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第十五条 研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研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研代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方能召开;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各项决议应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四章 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十七条 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研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常代会对研代会负责,并受研代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常代会委员从研代会代表中产生,共十五名。包括研究生会秘书长一名,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七名,代表不同实验室的委员七名。研究生会秘书长由研究生部分管研究生会工作的老师担任。
第十九条 定期召开常代会会议。常代会会议由研究生会秘书长负责召集。常代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各项决议应由全体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条 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解释本会章程,监督本章程的实施,向下一届研代会提交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 在研代会闭会期间监督落实本届研代会决议的实施,决定研究生会重大事项;
(三) 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常务代表委员会工作条例》;
(四) 在研代会的授权下于本届研代会闭会后随即进行人事调整,根据研究生会秘书长的提名选出新一届代表不同实验室的委员,根据新一届研究生会主席的提名选出新一届研究生副主席,组建起新一届常代会;
(五) 授权研究生会主席团组织建立研究生会各工作机构;
(六) 审议研究生会工作计划,监督研究生会工作实施,考评研究生会工作业绩;
(七) 筹备研代会的召开,在研代会召开前,汇总确认研代会代表名单,提交需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确定新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常代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审议和表决常代会重大事项的权利;
(二)有对研究生会各部门提出建议、质询和监督的权利;
(三)就物理所研究生的建议和意见,提出提案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常代会委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 在物理所科研工作中积极努力,能为全所研究生起到表率作用;
(二) 反映研究生的呼声,代表研究生权益;
(三) 积极为研究生会建设出谋划策;
(四) 认真参加常代会各种相关会议和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常代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代会每届任期同研代会每届任期相同。在每届常代会人事调整会议前的过渡期由上届常代会委员代为行使本届委员职权直到新一届委员全部产生。
第五章 研究生会执行机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会执行机构包括研究生会主席团以及主席团下属的各部门和社团。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会执行机构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是研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六名。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会主席由研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副主席由研究生会主席提出人选建议名单,并经常代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研究生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研代会决议,领导下属各部门及社团的日常工作;
(三)在常代会授权下组织建立研究生会各工作机构;
(四)决定研究生会各部门的负责人人选、任务与职责;
(五)对研代会负责,听取常代会的建议和意见,有义务回答常代会提出的质询;
(六)在紧急情况下,决定研究生会的重大事项;
(七)行使研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全体研究生和研究生会,可以签署有关重要协议;
(二)任免研究生会副主席;
(三)研究生会各部门的负责人;
(四)研究生部的领导下,全面主持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会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与研代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日起试行。至下届研究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研究生会章程》之时,本章程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常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