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物发研字[2014]65号)
更新于2015-12-18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物发研字[2014]65号)
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的要求,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物理所)须参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并结合物理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所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的实施方案,发放标准应相对稳定。
经研究决定,物理所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对2014年9月以前入学的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仍按《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物发研字[2010]206号)执行,对2014年9月(含)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按如下实施办法执行。
一、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设置
物理所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中科院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研究所奖学金和“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津贴(简称:“三助”津贴),共计六个类别。
二、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
物理所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所领导、研究生部负责人、学位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共同组成,负责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等工作。
三、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
1. 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中科院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等国家和中科院拨发的奖学金,由国科大直接管理或由我所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 研究所奖学金,由物理所所长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入学奖学金等三个部分构成。所长奖学金按《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所长奖学金条例》(物发研字〔2009〕262号)执行。学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入学奖学金,将视物理所自筹经费情况,按择优奖励原则,进行核定、评审和发放。
3.“三助”津贴是指由物理所管理部门、实验室、研究组、导师等根据工作需要,为研究生发放的“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津贴。
(1)助研岗位津贴是为研究生协助科研工作所设立的岗位津贴。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支付,从研究课题经费中列支发放,与岗位任务挂钩并实施规范管理。研究生须经导师同意后申请助研岗位,并与导师、研究生部签署助研岗位任务书(见附件)。受聘的研究生,须按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接受考核。对于因工作态度、能力等自身主观原因致使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应予减发;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应予停发。
助研岗位津贴的标准如下:
学生类别 |
助研岗位津贴(元/月) |
||||
一年级 |
二年级 |
三年级 |
四年级 |
五年级 |
|
学术型硕士生 |
900 |
2410-2810 |
2410-2810 |
──── |
──── |
专业型硕士生 |
900 |
2410-2810 |
3210-3610 |
──── |
──── |
博士生 |
2810-3210 |
3010-3410 |
3210-3610 |
──── |
──── |
直博生 |
500 |
2010-2410 |
2810-3210 |
3010-3410 |
3210-3610 |
(2)助教、助管岗位津贴是研究生协助管理或教学工作所设立的岗位津贴。助教、助管岗位可以是因临时性工作设立的,可面向2014年9月前入学的研究生。研究生须经导师同意后申请助教、助管岗位,并与设岗部门(负责人)签订岗位任务书(可参考附件中的“助研岗位任务书”)。受聘的研究生,须按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接受考核。助教、助管岗位津贴的建议标准均为2000元/月,在无助研任务情况下可适当提高。
四、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奖助学金
定向培养研究生应向物理所缴纳委托培养费,硕士生为14000元/学年、博士生为25000元/学年。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奖助学金的发放标准与非定向研究生的奖助学金保持一致。
五、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险
物理所选定的保险公司为全体研究生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险(以下简称医疗三险)。有关医疗三险的管理按《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医疗管理办法》(物发研字[2010]207号)执行。每位研究生必须按时缴纳医疗三险的投保费用,缴纳医疗三险的费用将从研究生的奖助学金中一次性扣除。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由物理所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