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医疗管理办法》(物发研字〔2010〕207号)

更新于2015-01-23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响应全国医疗体制改革趋势,并结合我所实际情况,自2010年9月1日起,我所在读研究生医疗统一执行新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研究所为每一个在读研究生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意外伤害险(简称“医疗三险”)。根据实际情况,本管理办法将“医疗三险”细分为普通门诊医疗保障、住院医疗险(意外和疾病)、重大疾病险、意外伤害医疗、意外残疾\烧伤残疾险、意外身故\疾病身故险,其中普通门诊医疗保障由所专项财政支付,其他保险由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中支付。

第二条】普通门诊医疗保障是除意外伤害门(急)诊和重大疾病门(急)诊之外的日常门诊。定点医院为: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具体为:

(1)新生入学体检合格后办理公费医疗卡,在读期间凭此医疗卡可享受普通门诊医疗保障。

(2)研究生患病必须先到本所卫生所就诊(在读一年级硕士生除外),须转诊时,经主管医生同意,开据转诊单,到定点医院“北医三院”就诊,报销时需持有转诊单、处方、医药费用明细表。擅自外出就诊,医疗费一律不报销。

(3)夜间及节假日有急病可按“就近就医”原则到非定点医院就诊。急诊医疗费(限本次急诊)收据需加盖急诊章,并附有诊断证明、医药费明细单、处方才能报销。慢性病医疗费不能按急诊报销。

(4)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去解放军所属各医院就诊。除此之外,铁路、公安、武警各系统医院、民办医院、各大医院联合体、个体诊所等医疗费不予报销。

(5)寒暑假期间,急病可在当地就近医院(全民或集体所有制性质)就诊,报销时需有诊断证明、处方、医药费用明细单、收据加盖急诊章。医疗费按限额报销。慢性病医疗费不报销。

(6)凡列入“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报销范围”的药品,可以按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在公费医疗费中报销,未被列入“报销范围”的药品,不得在公费医疗费中报销。

(7)门诊医疗费用:卫生所就医药费:自负5%;所外就医:药费自负10%,检查治疗费自负20%。

(8)以下情况普通门诊医疗保障不予报销: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交通肇事等医疗费。

第三条】住院医疗险(意外和疾病)、重大疾病险、意外伤害医疗、意外残疾\烧伤残疾险、意外身故\疾病身故险由研究所统一为全体在读研究生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购买。所购保险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为接受高等教育学生设定的。具体为:

(1)保险险种为,《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瘤;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0、双目失明;11、瘫痪;12、心脏瓣膜手术;13、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4、严重脑损伤;15、严重帕金森病;16、严重Ⅲ度烧伤;1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8、主动脉手术;19、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20、严重多发性硬化症;21、深度昏迷;22、双耳失聪;23、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4、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5、语言能力丧失;26、脑动脉瘤开颅手术、27、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28、严重重症肌无力;29、终末期肺病;30、多个肢体缺失。

(2)保险方案

保险产品保险金额(单位:元)

意外身故\疾病身故100000

意外残疾\烧伤残疾100000

意外伤害医疗16000

住院医疗(意外和疾病)60000

重大疾病80000

保险费合计(元/人/年)260

(3)理赔须知

(一)在办理各项理赔业务时需统一提交的资料:理赔申请书、保单复印件及人名清单复印件。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应提供户口本、监护人证件及关系证明)。如委托办理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证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存折、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开户行名称)。

(二)具体理赔项目应提供的资料,请事先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书中的相应条款。

(4)其他未尽事宜,请见具体保险合同条款。请仔细阅读。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所研究生部。原《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细则》(物发字【2005】18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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