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导师 数量的规定》(物发研字〔2009〕146号)

更新于2015-12-18

 



为了更好地发挥每位博士生导师在培养研究生方面的作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就博士生导师 数量(不含外国留学生)作如下规定:

一、以实验研究工作为主的博士生导师每年最多招收3名研究生,累计在读研究生应不超过10名;以理论研究工作为主的博士生导师每年最多招收2名研究生,累计在读研究生应不超过7名。

二、上述累计在读研究生数量中不含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以上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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